三、建立價值觀
——明白值得用一生去追求的是甚麼
認識生命的源頭與歸屬以後,我們需要繼續問:甚麼值得追求?在相互衝突的需要中,我應當怎樣判斷?價值觀在選擇中顯明,也需要不斷受神的話糾正。
事業與家庭的安排、利益與誠信的衝突、個人舒適與他人需要之間的張力,並不都能用同一條簡單規則處理。我們需要辨明已經清楚的道德責任,也需要在可以商量的安排中尋求智慧。
1. 價值的中心:愛神與愛人
耶穌指出,最大的誡命是盡心、盡性、盡意愛主我們的神;其次是愛人如己。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(馬太福音22:37–40)。祂使我們看見,神所喜悅的生活以對祂的愛和對人的愛為中心。
約翰一書4:19指出,我們愛,因為神先愛我們。因此,愛不只是要求我們完成的道德任務,也是在領受神恩典之後的回應。一個人越認識自己蒙了怎樣的憐憫,也越需要學習用憐憫待人。
領受神的愛,也使我們學習在實際生活中愛神、愛人:敬畏神,誠實待人,持守公義,並以憐憫、饒恕與忠心對待他人。愛神不能成為輕看人的理由,愛人也不能使我們忽略神所顯明的真理。
在家庭衝突中,愛可能表現為耐心聆聽,也可能表現為清楚指出傷害;在工作中,愛包括盡責服務,也包括拒絕欺騙。愛人的行為需要受真理引導,不能簡單等同於使對方滿意。
愛神與愛人也幫助我們處理責任之間的衝突。我們不能為了參加更多教會活動,長期忽略需要照顧的家人;也不能以供應家庭為由,接受不誠實的工作方式。許多安排可以商量,但誠實、公義與顧念他人的責任,需要在安排中被認真保留。
2. 品格比形象更重要
神差遣撒母耳膏立大衛時指出,人看外貌,耶和華看內心(撒母耳記上16:7)。這段經文首先涉及神揀選大衛的處境,也提醒我們,可見的條件並不足以說明一個人在神面前的生命。
學歷、職位、能力、外表與影響力可以有實際作用,卻不能取代誠實與忠心。約瑟拒絕引誘(創世記39:7–12),但以理在異國處境中忠於神(但以理書6:4–10),都提醒我們:判斷自己的行為,不能只問“別人會不會發現”,還需要問“這是否違背神的旨意,是否傷害他人”。
然而,品格也不只是堅持自己所相信的事情。人可能真誠,卻判斷錯誤;也可能表現堅定,卻不願接受糾正。合宜的品格需要受神真理塑造,並在發現錯誤時承認、悔改和修正。
因此,除了在意別人怎樣看自己,我們也可以從具體的生活省察:公開表達與私下生活是否相稱,面對利益時是否誠實,受到勸勉時是否願意聽取。這些省察幫助我們看見,所看重的價值是否已經進入實際生活。
品格也在對待不同的人時顯明。我們可能對有權勢的人十分客氣,卻對無法給自己帶來利益的人失去耐心;可能在公開場合表現謙和,卻在家中任意發怒。價值觀的更新使我們願意察看這些差別,學習以同樣的尊重對待人,並認真修正自己的行為。
3. 人比事情重要,忠心比顯眼重要
耶穌看見窮寡婦投入兩個小錢,並指出她獻上的是自己養生的費用(馬可福音12:41–44)。可見的金額並不能充分表達一個人所付出的分量。我們不能只按數量、規模與影響力判斷一個人的給予。
尊重這位寡婦的付出,也需要留意經文的上下文:耶穌此前責備了侵吞寡婦家產的文士(馬可福音12:38–40)。我們不能借這段記載向貧困者施壓,要求他們獻出全部生活費用。尊重人的給予,也需要認真保護有需要的人。
路得在艱難中陪伴拿俄米,承擔日常責任。她沒有顯赫地位,仍在具體關係中活出忠誠;後來,她進入大衛與基督的家譜(路得記4:13–22;馬太福音1:5)。經文讓我們看見普通生活的分量,卻沒有保證每一種默默付出都會在今生得到公開回報。
照顧父母、陪伴困難中的人、誠實完成工作,都可以是有價值的生活。尊重這些責任,也幫助我們看見那些容易被忽略的人,不以工作的可見度判斷他們的付出。
“人比事情重要”意味著不能為了完成目標而把人當作可消耗的工具。這也要求我們顧念受傷的人、承擔錯誤的後果,而不是用成果遮蓋傷害。
這並不表示事情可以隨意擱置,或每一個人的願望都應得到滿足。顧念人,也包括合理分工、清楚說明責任,幫助人認真完成受託的事。我們需要省察,是否為了取得顯著成果,忽略了參與者的健康、家庭責任與尊嚴。因此,安排工作時,既需要認真完成受託的事,也需要顧念參與其中的人。